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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日期:2019年09月10日 09:46   浏覽量:[]

第一條  為嚴肅校紀,建設優良校風、學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以下統稱違紀)行為的學生,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處以行政拘留超過10天的,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的;

(四)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組

織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五)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條  參與非法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七條  學生受到下列治安處罰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視其問題的性質和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後果可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據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損害學校或他人财産,違章用電、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險物品,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侮辱女性,酗酒滋事,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傳播、複制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參與非法傳銷或進

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侮辱、诽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擅自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

(八)宿舍内發現大功率電器(含電飯鍋、熱得快、電炒鍋、電爐、電熱杯等)的,給予當事人警告處分;宿舍内學生正在使用大功率電器的,給予當事人嚴重警告處分。違章電器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沒收。

第九條  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經學院批準夜不歸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校外租房居住,違反有關規定,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條  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一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個人财物的,除追回贓款、贓物,賠償損失外,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詐騙價值不滿500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偷竊、詐騙價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屢次偷竊、詐騙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關于計算機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絡上撰寫或傳播具有歪曲事實或侮辱诽謗他人、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通過網絡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帳号,危害網絡安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組織、策劃或參與打架、鬥毆,為打架提供器械,尚未構成犯罪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含受害者的醫藥費、護理費、必需的營養費等費用)責任以外,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行為上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打架、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或肇事者,給予記過處分。其中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參與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故意為打架事件作僞證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引發或參加群毆事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群毆事件的為首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八)凡招引校外人員到校内打架、鬥毆的,參照相應條款

加重一級處罰。

第十四條  一學期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累計曠課達15學時以上者(包括教學計劃規定的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及畢業設計等,其中實習、課程設計及畢業設計一天按5學時計),給予以下處分:

(一)累計達15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達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45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達60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考試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場規定,未構成作弊的,可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

(二)根據《伟德国际1946官网考試工作規程》的規定,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僞造證件、欺騙組織、蒙騙他人,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學位論文作假等被認定為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行為的學生,視情節可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違紀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後,再次違紀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後尚未取得學籍,其違紀行為應給予開

除學籍處分的,作取消其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違紀後主動承認違紀行為,認識深刻,悔改表現突出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調查線索的。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執行下列程序:

(一)學生所在學院或有關部門對學生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二)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及記過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并分别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備案;

(四)給予學生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建議,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決定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應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五)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由所在學院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類别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從發文之日計算。對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所在學院應當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顯著悔改表現,可提前解除對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滿者,學校視其表現,及時作出按期解除對其留校察看或延長留校察看期的決定。到期未作出延後解除規定的,應視為自動解除。留校察看期未滿的畢業班學生,其離校後察看期的表現,經本人申請,由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确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院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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