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學院紀律建設,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營造積極向上的學習風氣和校園道德風尚。在全面執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學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批評從嚴、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二條 學生如因學校、學院等組織活動或其它特殊情況可能導緻晚歸或夜不歸宿,必須經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并要出具書面假條備案。
第三條 學生無正當理由晚歸的,晚歸一次在班級内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然晚歸者,給予紀律處分,并将處理結果通知其家長。
第四條 學生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的,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仍不改的,将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将處理結果通知其家長。
第五條 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經學院批準夜不歸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校外租房居住,違反有關規定,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條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歸宿、晚歸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後果和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本辦法适用于我院全體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