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并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現根據國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資助範圍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三種形式。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對象為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全日制學生,平均資助标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可以分為2-3檔。國家助學獎學金額度以當年實際下達的額度為準。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
4、積極參加文體活動和公益勞動,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5、在校期間綜合表現優異,上一學年獲得校全能一等及以上獎學金,并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獲得過校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号。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上一學年獲得校全能二等及以上獎學金;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學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國家助學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
2、在校學習期間行為不端,有悖于《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者;
3、有生活鋪張浪費現象者;
4、有不良信用記錄者;
5、在上一學年曾被通報為校不文明宿舍的成員。
第七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在每年9月份開始進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學校審核通過。
第八條 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申請,申請時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學生在同一學年内不得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由學生班主任組織學生學習評定條件和要求;
2、學生對照評定條件和要求填寫申請表,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根據學校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初評,并進行為期3天的學院内公示。初評結束後,各學院将初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學生處;
3、學生處對初評名單進行複審,并将複審合格的學生名單在校内公示,公示期為7天;
4、學生處将經過公示的資助名單報學校審核批準,并在規定的期限内上報省教育廳、财政廳。
第十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國家助學金以打入飯卡形式按10個月平均發放。
第十一條 獲得資助的同學應将資助款切實用于學習、生活費開支,凡将國家助學獎學金用于請客、送禮、購買奢侈消費品的,學校将收回國家助學獎學金;在獲得國家助學金資助期間或獲國家獎學金後一年内受到處分的同學,學校将停發助學金,取消國家獎學金資格并追回國家獎學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學校有關國家助學獎學金文件同時廢止。